根據《清遠市城鎮住房保障實施辦法》的第三章第二十三條的規定,我局對住房保障申請條件的收入標準作出了動態調整。調整后,城鎮中低收入家庭申請住房保障人均月可支配收入標準由2700元(含)以下調整為2800元(含)以下。